2026年4月,广州市越秀区一家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因在维修过程中使用R22、R410A制冷剂却未办理备案,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几乎同一时间,厦门两家企业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R22制冷剂,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这些案件看似孤立,却共同指向一个问题:制冷剂的违法经营和使用,为何被监管部门如此严厉地对待?答案藏在两条截然不同却又紧密交织的法律逻辑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与臭氧层保护。
一条罪名,两种危险
制冷剂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首先来自它身份的双重性。
一方面,部分制冷剂属于危险化学品。R22(二氟一氯甲烷)、R32(二氟甲烷)等常用制冷剂,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制冷剂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受《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严格管控。该条例第二条明确,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从生产配额许可,到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各环节的备案管理,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监管链条。
这意味着,制冷剂的违法经营和使用,可能同时触碰两条红线:既可能因无证经营危化品面临应急管理部门的重罚,也可能因违反ODS管理规定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无证经营:被忽视的“定时炸弹”
2025年11月,株洲某公司被查实,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并销售R32、R22制冷剂,违法所得34935元。执法人员在其门店查获14瓶尚未售出的制冷剂,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同年,厦门两家制冷企业同样因无证经营R22被依法查处。其中一家制冷设备维修主体在维修业务之外将R22作为商品直接对外销售,无证销售构成违法;另一家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并销售R22制冷剂,同样未能提供危化品经营许可证。2026年7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这两起典型案例,提醒全行业: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并未改变须持证的法律属性,借网络渠道“绕开”许可要求同样面临查处。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经营罚则上限20万元相比,新法惩处力度明显加大,确立了全链条管控的监管思路。
这些案件揭示了一个普遍现象:许多制冷设备维修商、配件销售商将制冷剂视为普通商品,顺手买卖,却不知自己已涉嫌违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绝非一纸空文。它要求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从业人员资质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证经营者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储存场所不达标、操作不规范、流向登记缺失,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未备案使用:看似“无害”的监管盲区
与无证经营的显性违法相比,未备案使用制冷剂更容易被企业忽视。
2025年3月,广州市荔湾区一家冷藏仓储公司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购买了181.6公斤R22制冷剂用于冷库维护,企业负责人“完全不知道购买制冷剂需要备案”。同年9月,南沙区一家使用R22制冷剂空调的单位同样未能提供备案信息,被立案调查。
这些企业并非有意违法,而是对法规要求一无所知。但“不知法”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未备案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并非走过场——管理部门要求销售和使用单位每年年底主动“报到”,1月31日以后如果仍未备案,系统里没有记录,将无法合法买卖。
全链条监管正在收紧
2026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份文件释放了一个清晰而有力的信号:管理阀门要拧得更紧,监管探头要照得更细。
通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把链条拉直、把环节补齐。从物质看,凡是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一个都不落下;从用途看,不管是受控用途、豁免用途还是原料用途,全在账上;从环节看,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再生、销毁——八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像是‘分段看管’,容易留空白。现在则是‘全线巡逻’,每一个节点都有规矩、有记录、有人查。”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配额许可与备案分层管理。生产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依法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使用端同样分层: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原料用途使用单位、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单位等,则实施备案管理。
其次是销售端的红线。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买卖双方均须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并保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第三是数据留痕与可追溯。所有原始凭证、购销记录、出入库单,全部须保存3年以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将数据上报;维修、回收、销毁等环节,每年报告一次。“数据就是‘流水账’,账对不上,就说明有猫腻。”
更严重的后果:回收失当与重罚落地
备案管理只是最基础的合规门槛。更严重的问题发生在回收和处置环节。
2025年10月,南通通州一家再生资源公司在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制冷剂回收机对汽车空调制冷剂进行回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公司的拆解工艺流程中明确包含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的预处理环节,但两台制冷剂回收机处于闲置状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这也是通州区在该领域开出的首张罚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鹰潭某再生利用公司在报废车辆拆解过程中,同样未对汽车空调制冷剂R134a进行回收,也未按规定备案、未保存原始资料,最终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回收的制冷剂,如果直接排入大气,其中的含氯物质会破坏臭氧层,加剧紫外线辐射;同时,这些物质也是强效温室气体,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正如通州案的执法启示所言:氟利昂等含氯制冷剂进入大气后会破坏臭氧层,威胁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未回收的制冷剂也是强效温室气体,泄漏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
处罚升级:新法确立更高违法成本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无证经营危化品的罚款从10至20万元提升至10至50万元。同时,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违规购销管控物质的企业——卖方和买方双双受罚——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和货物,还要按货物市场总价处以最高3倍的罚款。以货值10万元为例,违规双方最高可能各面临30万元的罚款。正如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所言:“让违规者付出足够高的代价,才能让守法者不吃亏。”
合规的代价与不合规的风险
监管部门并非一味“以罚代管”。广州荔湾区某冷藏仓储公司因对法规认识不足而违法,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后,被免予行政处罚。南沙区某使用单位同样因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整改,免于处罚。这种“包容审慎”的执法方式,意味着知错能改的企业仍有出路。
但对那些明知故犯、心存侥幸的经营者,法律的重锤正在落下。伴随夏季制冷需求进入峰值,全国各省市已统一部署旺季专项稽查行动,覆盖氟化工工厂、冷媒经销商、空调冷库维保门店、冷链物流等全业态,无备案购销、冷媒直排、超配额生产、台账缺失等行为将面临从严处罚。
制冷剂违法经营和使用,看似只是“手续不全”或“顺手买卖”的小问题,实则关联着公共安全和全球环境两条底线。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一条不允许任何人跨越的红线。





18273191781
bao@hvacr.cn
参与评论
共收到条评论